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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印江自治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6.3.1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应急救援和减灾等方面的专用物料、器材、工具的储备,建设应急指挥车和应急移动气象台等重大应急装备。气象部门应当加强气象灾害应急装备的储备,包括气象仪器备份、维修维护设备、灾情收集设备和人工影响天气装备等。
  6.3.2各乡(镇)人民政府应保障气象灾害防御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经费,落实重大、特别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处置经费,确保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顺利开展。
  6.4 油料保障
  经贸局负责协调石油企业应急工作,确保气象监测、预报预警、灾害信息传递、报送的油料供应保障。
  6.5 技术保障
  依托相应的气象业务机构,建立相关的气象灾害应急技术支持系统。组织相关机构和单位开展气象灾害预警、预测和应急处置技术研究,做好气象灾害应急技术储备。

7.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7.1.1 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各种媒体,加大对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宣传。
  7.1.2 制定应急知识教育、培训计划,对应急管理人员、大中小学学生、社会公众开展应急法律法规、气象科普知识和应急知识宣传教育。
  7.1.3 地、县气象应急指挥部要根据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地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各种气象灾害应急演练。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7.2.1 奖励
  (1)对在参加气象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因参与气象灾害应急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7.2.2 责任追究
  (1)有关气象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漏报、错报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2)发生气象灾害后,有关部门或个人谎报灾情或者知情不报,或者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应急处置职责,或者拒不配合、阻碍、干涉灾情收集和救助工作,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的责任。

8.预案管理

  8.1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实际情况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本预案。
  8.2 本预案由乡(镇)气象局负责解释。
  8.3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9.附则

  9.1 气象灾害预警标准
  9.1.1 暴雨预警标准
  I级红色预警:过去48小时全区2个及以上县(特区)出现总雨量100毫米以上降雨,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50毫米以上降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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