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3县气象局收到气象灾害信息后,经审核符合上报标准的,应按规定逐级上报。
4.应急处置
4.1 分级响应
4.1.1 Ⅳ级、Ⅲ级响应
自治县气象台发布Ⅳ、Ⅲ级气象灾害预警,自治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授权启动应急响应,向自治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进行通报,自治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作出应急响应,同时做好对灾害影响乡(镇)的指导和支援,增强应急处置能力。
4.1.2 Ⅱ级、Ⅰ级响应
预计灾害性天气加重,自治县气象台发布Ⅱ级以上气象灾害预警,自治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程序报请自治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审批,指挥长签署启动Ⅱ级以上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命令,由自治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自治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全体成员单位发布,各单位按照职责和预案启动响应,指挥长同时召集全体成员单位进行应急响应会商,及时做出防灾救灾部署。
4.2 分部门响应
气象灾害发生后,自治县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工作职责和灾情情况,分别做好响应和协调应对的相关工作。
4.2.1 当气象灾害造成群体性人员伤亡或可能导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卫生部门启动《贵州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和《贵州省突发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当气象灾害造成地质灾害时,国土资源部门启动《贵州省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当气象灾害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时,环境保护部门启动《贵州省突发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当气象灾害引发水旱灾害时,防汛抗旱部门启动《贵州省水旱灾害应急预案》。当气象灾害引发城市洪涝时,水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当气象灾害造成涉及农业生产事件时,农业部门启动《贵州省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当气象灾害引发森林火灾时,林业部门启动《贵州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当气象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时,安全监管部门启动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当气象灾害造成严重损失,需进行紧急生活救助时,民政部门启动《贵州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4.2.2自治县发展改革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烟草专卖局等有关部门按照相关预案,做好气象灾害应急防御和保障工作。自治县教育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广电局、旅游局等部门做好相关行业领域协调、配合工作。解放军、武警部队、公安消防部队以及民兵预备役人员、志愿者等,要协助当地政府做好抢险救援工作。
4.2.3 气象部门进入应急响应状态,加强天气监测、组织专题会商,根据灾害性天气发生发展情况随时更新预报预警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据各地区、各部门的需求,提供专门气象应急保障服务。
4.3 分灾种响应
当启动应急响应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值班,密切监视灾情,针对不同气象灾害种类及其影响程度,采取应急响应措施和行动。新闻媒体按要求随时播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应急处置相关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