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卫生局财政局关于2010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补充办法的通知
(印府办发〔2010〕14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自治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县卫生局、财政局关于2010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补充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十二月四日
2010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补充办法
(县卫生局、县财政局 2010年12月4日)
为提高实际补偿比,扩大参合农民的受益率,切实减轻患者的医疗负担,进一步缓解全县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根据《铜仁地区行署关于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实施意见》(铜署发〔2010〕1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补偿对象
2010年度因病住院治疗,并在12月30日前报账的参合农民。
二、补充内容及计算方法
(一)年度累计住院总医疗费用在1万元以下的,提高10%给予补偿。计算公式为:
补偿额=住院补偿范围内总额×10%
(二)年度累计发生总医疗费用(含慢病、特殊病门诊费用)在1万元(含)以上的,按实际补偿比70%的标准补偿,封顶线为20万元/人。计算公式为:
补偿额=当年累计发生总费用×70%-已补偿费用
三、补偿时间
从本办法下发之日起,截止2010年12月30日(以合管站报送资料到合管局为准),逾期未报送就医资料,视为自动放弃补偿权利,不再进行补偿。
四、补偿程序
合管站造册初审→合管局复审→财政局拨款→合管站公示、发放、结报→合管局核查、总结。
(一)合管站造册初审。各乡镇根据新农合台账,统计出本辖区符合补偿条件的参合农民,同时填报补偿花名册。
(二)合管局复审。合管局对各乡镇报送的补偿花名册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向财政局申请划拨补偿金。
(三)财政局拨款。财政局根据合管局审核结果,将补偿金划拨到各乡镇。
(四)公示、发放、结报。各乡镇根据合管局的审核结果,在乡镇、村政务公开栏公示补偿名单和金额,经公示无异议后组织发放,参合农民凭补偿金领取单、合作医疗证、户口簿或身份证到所在乡镇合管站领取补偿金。补偿实施完毕后,各乡镇在规定时间内将补偿相关资料上报合管局办理核销手续。
(五)核查、总结。合管局组织相关人员核查补偿金发放情况,总结工作落实效果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