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议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对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诫勉谈话,并取消当年单位和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评优评先资格。
第十二条 对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住房、水务、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考核评议工作,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河池市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增强办事透明度,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企事业单位,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承担社会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和受行政机关委托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事业单位。
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是指公共企事业单位依法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公开与公众利益相关的社会公共服务事项的活动。
应当实施办事公开的公共企事业单位范围是:
(一)学校、幼儿园、医疗卫生单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二)住房、水务、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等公共企事业单位;
(三)邮政、通信和铁路运输等公共企事业单位;
(四)其他应当实施办事公开的公共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河池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以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遵循全面、真实、及时、便民和有利监督的原则依法办事公开。
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办事公开的法定时限和承诺时限公开办事内容、办事过程和办事结果。对公众普遍关注和涉及其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实行决策前公开、实施过程动态公开和实施结果公开。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是全市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公共企事业办事公开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室或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公共企事业办事公开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企事业办事公开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