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年终考核评议由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监察、人事、法制、保密等部门配合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开展政府信息公开考核评议工作。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评议的内容包括:
(一)制度建设与监督检查。是否按要求建立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制度,群众提出的意见建议是否及时处理,举报处理是否及时落实;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编制和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是否及时,有无公开依法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对依法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按照法定方式公开,是否及时向政务服务中心、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公开的政府信息纸质材料;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时限。对依法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按照法定时限公开,对申请人的申请是否在法定时限内作出答复;
(五)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效。有无因政府信息未公开或公开不及时而造成的事故或群众举报,工作人员有无利用职权便利以权谋私,有无“吃、拿、卡、要”等行为;
(六)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有无收费情况,收费是否合理,对应当减免的费用是否给予减免,是否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七)其他根据工作安排及上级部署需要考核评议的内容。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绩效考评指标进行,具体标准由各级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
第七条 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制定考核方案,经政府有关领导审定后,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部署;
(二)被考核单位进行自我总结,并形成书面材料;
(三)考核小组进行实地考核。
第八条 在开展考核的同时,可以组织同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单位的代表以及企业、个体工商户代表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评议。
第九条 评议采取问卷评议、座谈会评议、网络评议等方式进行。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机关绩效考评体系,并公布考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