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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试行)》、《河池市政府信息公开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河池市政府信息公开考核评议制度(试行)》、《河池市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实施办法(试行)》四项制度的通知

  (二)不按规定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不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的;
  (四)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真实或弄虚作假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
  (七)拒绝、阻挠、干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检查的;

  (八)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 有本办法第七条行为之一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由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和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服责任追究决定的,可以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申诉。

  第十条 对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住房、水务、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违反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的行为,参照本办法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河池市政府信息公开考核评议制度(试行)

  第一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评议是指为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法进行,而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定期考核和不定期评议的活动。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评议工作坚持下列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分级负责的原则;

  (三)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

  (四)日常监督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对市级政府信息公开单位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对县级政府信息公开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本区域内政府信息公开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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