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因保密审查不严,政府信息公开后造成泄密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卫生、计划生育、住房、水务、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保密审查工作,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河池市政府信息公开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需要追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责任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责任追究种类包括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条 责任追究遵循公正、公平、实事求是原则,坚持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
第五条 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和上一级行政机关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条 行政机关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追究行政机关责任,并对行政机关相关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依法追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责任。
第七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