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等四项制度的通知
(河政办发〔2010〕3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驻河池中直、区直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切实做好我市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河池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试行)》、《河池市政府信息公开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河池市政府信息公开考核评议制度(试行)》、《河池市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0年十一月十二日
河池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相关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先审查、后公开,谁审查、谁负责,谁公开、谁负责,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方便政府信息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保密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协调、指导和检查监督。
第六条 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
二、
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第
四条及由中央国家机关和国家保密局制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