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生态循环农业示范创建活动的通知

  三、生态循环农业示范创建和认定程序

  省级生态循环农业示范县、示范区、示范企业的创建,按申请创建、实施创建、申请认定、认定公布四个程序进行。

  (一)申请创建。省级生态循环农业示范县由县(市、区)政府向省农业厅申请创建,省级生态循环农业示范区、示范企业由县(市、区)农业局向省农业厅申请创建。申请创建省级生态循环农业示范县、示范区、示范企业需提供的主要材料(一式四份):1.申请创建文件。申请创建县(市、区)政府或农业局行文,明确创建类型(如××县创建省级生态循环农业示范县)或名称(如××县××省级生态循环农业示范区)、创建时间(如到2012年9月完成)、创建区域(示范区、示范企业要注明位于或主要服务于××现代农业园区、××粮食生产功能区)、主要产业及循环模式、创建主体及联系方式;2.申请创建方案。明确创建目标、产业规划(限示范县、示范区),对照创建标准,评价和分析创建现状,针对创建差距提出创建内容、创建措施,预测创建绩效等;3.申请创建证明。申请创建文件和方案中提到的能证明创建现状的依据性材料,如已印发的措施性文件,创建规划图,标准化和清洁化生产、“三品”认证等证书、图表、图片等;4.所在设区市农业局的初审意见。对所辖县(市、区)政府或农业局提出的申请创建提出初审意见。申请创建一般为每年4月底前。省农业厅会同省发改委、财政厅、环保厅根据申请创建要求进行审核,省农业厅于6月底前发文公布。省级生态循环农业示范区、示范企业,也可结合省发改委、省环保厅的项目申报情况申请创建。

  (二)实施创建。创建县(市、区)政府或农业局根据省农业厅创建批复、创建标准和创建方案等组织实施。

  (三)申请认定。省级生态循环农业示范县由县(市、区)政府向省农业厅申请认定,省级生态循环农业示范区、示范企业由县(市、区)农业局向省农业厅申请认定。申请认定省级生态循环农业示范县、示范区、示范企业需提供的主要材料(一式四份):1.申请认定文件。申请认定县(市、区)政府或农业局行文,明确认定类型或名称、认定区域、主要产业及循环模式、创建主体及联系方式;2.申请认定总结。对照创建标准进行示范创建总结,包括实施组织、实施规划、实施内容、实施措施及达到标准,经济、社会、生态绩效评价等;3.申请认定证明。能证明符合省级生态循环农业示范创建要求的依据性材料;4.所在设区市农业局的初审意见。申请认定一般为每年10月底前。

  (四)认定公布。省农业厅会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环保厅及所在设区市农业局等单位组成认定组,通过听汇报、查资料、看现场、评结果、访农户等方式进行实地认定。认定通过后发文公布。

  省级生态循环农业示范项目,按照财政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管理规定下达项目实施计划。项目创建完成后及时形成项目绩效总结报告。

  四、生态循环农业示范创建的工作要求

  (一)加强示范创建的组织领导。各地要提高开展生态循环农业示范创建活动的认识,建立生态循环农业示范创建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分管领导和职能部门。制定“十二五”生态循环农业示范创建规划,分年组织实施,并列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协调各方力量,共同推进生态循环农业示范创建活动。

  (二)加大示范创建的推进力度。结合各地实际,积极组织开展市级、县级、乡镇生态循环农业示范创建工作,形成上下联动、共同推进的发展机制。把开展生态循环农业示范创建活动与“两区”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按照现代农业园区要成为“生态循环农业样板区”要求,建立相互融合、相互推动的工作机制。要加强对生态循环农业示范创建的政策扶持,整合相关专项资金,加大对生态循环农业的财政支持力度,完善生态循环农业的评价考核体系和监督机制。推广先进的生态循环农业发展模式和技术,加快发展生态循环农业的技术引进和攻关。认定公布的省级生态循环农业示范县、示范区、示范企业省里统一予以授牌,并优先安排生态循环农业示范项目。各级农业部门要牵头抓好组织协调和指导服务工作;发改部门要结合循环经济试点省建设做好指导和服务,并组织安排示范区、示范企业项目;财政部门要强化相关资金整合,支持发展生态循环农业,加强资金的监督管理;环保部门要结合生态文明和生态省建设做好指导和服务,将生态循环农业示范创建列入相关考核内容。各地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的重视和支持,对生态循环农业示范创建实行以奖代补和项目支持。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