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生态循环农业示范创建活动的通知
(浙农科发〔2011〕1号)
各市、县(市、区)农业局、发改委(局)、财政局、环保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发展生态循环农业行动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161号)精神,加快推进现代农业、生态省和循环经济试点省建设,决定在全省开展生态循环农业示范创建活动,以点带面推动生态循环农业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生态循环农业示范创建活动的重要意义
发展生态循环农业,建设一批生态循环农业示范县、示范区、示范企业和示范项目,是省委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具体要求,也是发展高效生态农业的重要内容。开展生态循环农业示范创建活动,有利于牢固树立生态循环农业发展理念,加快形成政府主导、农民主体、社会参与的生态循环农业推进体系;有利于统筹规划产业生态布局,加快形成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生态循环农业产业经营体系;有利于推进现代农业园区和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加快形成一批农业资源保护、投入集约节约、生产全程清洁、废物循环利用、产品安全优质的生态循环农业示范带动体系。各地要按照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总要求,着眼于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扎实开展生态循环农业示范创建活动。
二、生态循环农业示范创建的主要内容
“十二五”期间,以现代农业园区和粮食生产功能区为平台,实施生态循环农业“2115”示范工程,即在全省创建省级生态循环农业示范县20个、示范区100个、示范企业100个、示范项目500个。
(一)创建省级生态循环农业示范县。以县(市、区)为单位,结合现代农业园区和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统筹规划符合生态循环农业发展的产业布局、技术模式、科技支撑、服务设施和配套政策,整体构建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休闲相协调的生态循环农业产业和生产经营体系,形成生态农业县域大循环。县域内生态循环农业发展理念深入贯彻,产业实现生态布局、种养平衡和功能拓展,生产实现减量投入、全程清洁和废物利用,产品实现标准生产、安全优质和品牌营销,耕地实现用养结合、污染控制、质量提高,目标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协调发展。
(二)创建省级生态循环农业示范区。在现代农业园区和粮食生产功能区内确定创建区域,以与农民利益联结紧密的农业龙头企业、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为实施主体,合理布局生态循环产业和生产模式,形成生态农业区域中循环。区域内生态循环农业发展理念全面贯彻,产业实现种养平衡、循环发展和有机耦合,农业标准化生产、农田节水灌溉、测土配方施肥、病虫害绿色防治和畜禽清洁化养殖技术广泛应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推广普及,农业废弃物实现资源化利用或无害化处理,污染耕地得到治理和控制,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同步提高。
(三)创建省级生态循环农业示范企业。以与农民利益联结紧密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含农民专业合作社)、有机肥加工企业、农业废弃物回收利用企业为创建主体,主要服务于现代农业园区和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按照“集约化投入、清洁化生产、循环化利用、无害化排放”要求组织生产、加工和供给,形成生态农业企业小循环。企业科技含量、产品质量、品牌影响、综合效益在同行业中居领先水平;产品原材料集约节约利用,生产环节节能降耗,加工废弃物综合利用或达标排放,资源集约节约和废弃物资源利用在同行业中居领先水平。
(四)创建省级生态循环农业示范项目。结合省级生态循环农业示范县、示范区、示范企业创建,以与农民利益联结紧密的农业龙头企业、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技推广组织等为创建主体,依托农产品生产、加工基地和家庭农场,围绕资源集约、生产清洁、废物利用、产品优质,形成生态农业项目小循环。项目按照生态循环农业发展要求,采取“缺什么补什么”原则,使实施区农业标准化生产、测土配方施肥、病虫害统防统治、农业投入品规范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或绿色食品全面普及,有机肥使用、病虫害绿色防治措施、节约型农业和畜禽健康养殖技术广泛应用,农业废弃物、农业投入品及包装物回收利用,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同步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