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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县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包保责任制的通知

  5、对煤矿建设违规生产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有权作出通报批评、行政处罚、限期整改、停产整顿、暂扣证照等决定。
  6、每月对煤矿企业进行两次以上突击安全检查和一次以上暗访,对现场查出的隐患,要根据隐患性质、大小分级进行跟踪,督促煤矿企业按规定及时限进行整改落实。
  7、每月30日前将本月所有煤矿的安全生产和安全监管情况报送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县政府包保领导。
  (四)乡镇监管人员煤矿安全生产包保责任
  1、依照《安全生产法》、《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和各级人民政府及监管部门下发和转发的文件精神,对煤矿实施经常化(每月不少于10次)监督和检查。
  2、每周定期到煤矿进行检查,掌握所包煤矿安全生产动态,及时督促企业消除安全隐患。
  3、督促煤矿开好每周的安全生产例会,了解煤矿企业职工思想动态,监督煤矿做好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4、完成各级人民政府及各级安全监管部门下达的工作任务。
  (五)驻矿监督员煤矿安全生产包保责任
  1、保证驻矿时间,每月入井检查次数不得少于15次(其中夜间入井检查不得少于5次)
  2、对煤矿企业作业人员入井、风机运行情况、矿级领导带班情况等相关工作进行重点检查,对煤矿企业超能力、超组织定员、违规停风的行为有责任作出立即停止生产或建设并撤出作业人员的决定,同时将有关情况向上级汇报。
  3、做好驻矿安全日记,每周向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监管部门写出书面小结并每月进行总结。
  4、完成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监管部门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
  (六)煤矿企业负责人包保责任
  1、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包保责任第一人,应对本煤矿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必须增强责任意识,法律意识,自觉接受政府的依法监管,行业部门的有效指导和社会的广泛监督,确保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在本企业的贯彻落实。
  2、企业包保责任人要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健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体系,要坚持按需投入,按规定足额提取和有效使用安全费用,保障必需的安全资金投入,治理和消除事故隐患。
  3、要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制度,配齐配全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加大一线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力度,切实履行企业主体责任。
  4、法人或委托负责人要坚持每月组织一次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组织落实煤矿领导带班制度,监督带班领导与工人同时入井、同时升井,并按规定做好交接班工作。煤矿领导未按规定带班下井,或者带班下井档案虚假的,责令改正,并对该煤矿按规定的最高标准处以罚款,对违反规定的煤矿领导按照擅离职守处理,对煤矿主要负责人按规定作罚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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