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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县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包保责任制的通知

  3、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切实完善机构,落实人员和经费,确保监管工作有力运转。
  4、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制定和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修订和完善突发事件总体应急救援预案和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积极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发生事故后,及时赶赴事故现场,积极组织、指挥事故救援和开展善后处理工作。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事故查处,严格落实责任追究。
  (二)乡级领导煤矿安全生产包保责任
  1、依照《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原则对煤矿实施监督和检查。
  2、负责监督煤矿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监督煤矿对上级下达的安全指令、决定和规定予以执行落实,监督煤矿依法进行安全生产和安全建设。
  3、对煤矿不认真执行或拒不执行安全生产行政指令的行为,有责任向有关部门提出相关行政处罚建议和意见,发现煤矿在生产和建设中存在《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中列举的十五大项七十六条重大安全隐患,有责任立即要求煤矿停止生产或建设,同时向相关部门进行通报。
  4、每季度到煤矿企业召开一次例会,每月对所包煤矿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督促落实整改。
  5、每月30日前向县人民政府报送所包保煤矿的安全生产和安全监管情况。
  (三)县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生产包保责任
  1、依照《安全生产法》、《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煤矿实施监督检查。
  2、履行自治县人民政府安全监管检查职责,对煤矿企业进行日常安全检查。
  3、监督煤矿严格按照制定的《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进行合理的采掘布置和建设,指导煤矿按有关规程规定做好安全基础工作和安全技术工作。
  4、对煤矿企业落实主体安全责任情况进行督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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