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的农药属于危险化学品的,依照《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执行。
第五条 申领农药经营许可证,应当向当地农业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并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一)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植保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和相应的学历证明、技术职称证明或者职业技能鉴定证书;
(三)农药销售、仓储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及其正面观照片;
(四)符合规定要求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等设施、设备目录及其正面观照片;
(五)相关规章制度的文本;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农药直营连锁经营企业在同一县(市、区)内设立多家经营门店的,在申领农药经营许可证时应当一并提出申请,各经营门店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四条有关规定。
经营门店增加的,应当报原发证机关审查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经营门店减少的,应当报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农药直营连锁经营企业在同一县(市、区)内可以统一配置符合规定的仓储场所及其相关设施、设备。
第七条 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农药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者名称、经营方式、经营地点、有效期、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以及经营门店等事项。许可证格式由省农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3年。农药经营者需要延续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原发证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九条 已经获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地点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领农药经营许可证;农药直营连锁经营企业所属经营门店的地点发生变化的,应当报原发证机关审查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应当报原发证机关换发农药经营许可证;植保专业技术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当报原发证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