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财政部门负责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管理和资金上解,参与拟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并做好市级统筹所需经费的保障工作。
市审计部门负责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基金进行审计监督。
市卫生部门参与拟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办法及配套文件,加强对全市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提高诊治水平,为参保人员提供良好服务。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市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的参保登记、信息维护、基数核定、待遇审核、证卡发放等经办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业务流程制定、内控制度建设、基金管理拨付和信息系统建设,指导、监督、检查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经办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政策的贯彻落实和日常行政管理,审核本行政区域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基金年度收支预、决算。
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基金年度收支预、决算,保障经办工作经费,对本辖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基金收不抵支给予财政支持。
县(市、区)审计部门负责对本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基金收支、上解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县(市、区)卫生部门深化对本县(市、区)定点医疗机构监督管理,提高诊治水平,为参保人员提供良好服务。
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参保登记、信息维护、基数核定、费用审核、证卡发放等经办管理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进行稽核检查。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强化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确保把这件惠及全市城镇职工切身利益的事情办实办好。
(二)严格政策,确保平稳过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工作实行全市统一政策、统一宣传口径、统一启动实施。各县(市、区)要按照统一部署,做好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启动实施工作。不得借机放宽条件,突击报销,提高报销比例、降低征缴标准和减免保费。市级统筹实施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为本行政区域内参保扩面和经办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直接责任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都要严格执行政策规定,不得另行出台相关政策或以其他名义变相支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基金,对违反财经纪律和基金管理制度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严肃追究主要领导、直接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