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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4.参保单位历年欠缴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负责组织有关人员收缴,限定于2011年3月31日前完成。

  5.市审计部门要在2011年3月31日前完成对各县(市、区)历年结余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的审计工作。

  6.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对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基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费征缴和支付政策规定,按时足额征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费,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票据不得相互串用和借用,票据金额与实际征收基金额必须相符。

  (四)医疗服务的管理

  1.统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业务经办规程。全市实行统一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业务经办规程和管理制度。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对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指导,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业务经办规程,实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经办业务规范化、标准化和专业化。

  2.统一“两个定点”管理制度。市级统筹后,建立全市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统一监管机制和引入准入、退出竞争机制。全市所有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统一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认公布;原各县(市、区)已确定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复核合格后一并确认公布,移交市级统一管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全市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审批及整体监督管理和年终考核工作,并对其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市、县(市、区)两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接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委托,与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签订服务协议,并组织管理、监督和日常检查,负责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进行费用结算。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市人民政府成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市级统筹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和领导。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确保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工作顺利推进。

  (二)落实责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为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拟定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方案和相关配套文件并组织实施,对全市“两个定点”机构资格进行审批认定,并委托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辖区内“两个定点”机构贯彻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政策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审核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基金预、决算,对基金收支管理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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