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调入我市的参保女职工及男职工(配偶)参保满半年以上分娩的方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并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2)参保人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女职工生育期间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和生育津贴等,支付标准:顺产3300元,难产(需要剖宫产的)或多胞生育5000元;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一次性支付1200元;满4个月以上流产或因病终止妊娠的,一次性支付1600元;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再生育所需施行的取出宫内节育器300元,绝育及复通术1600元;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其参保的男职工如配偶属农村户口或无工作单位,未享受生育保险医疗待遇的,符合计划生育有关规定,一次性发给1200元的生育补偿费。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待遇的审核和发放工作,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接受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委托受理、审核、支付辖区内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待遇申请。
(三)基金管理
1.实行市级统筹后,市、县(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预、决算报表的编制,改由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根据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有关规定,统一负责编制和组织实施,保险基金实行市级财政专户管理。
2.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核算和管理模式,由市、县(市、区)两级核算和管理改为市级统一核算管理。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担基金会计核算、业务管理和待遇支付工作。
3.市本级和各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分别开设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用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的收缴和待遇支付。各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当月征收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存入县(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收入户,于每月初的3个工作日内将上月征收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上缴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收入户,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当月15日前转入市本级基金财政专户。
各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于每月初的3个工作日内将上月实际支付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金额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并经市财政部门同意后,拨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支出户,再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核拨到各县(市、区)支出户。各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支出户应按上年度月平均支出额,申请预拨2个月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的周转金。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