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以不低于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选择参加统帐结合医疗保险的,缴费率为8%;选择参加单建统筹医疗保险的,缴费率为4%,只享受住院和慢性病门诊治疗待遇。以灵活就业人员形式参保的,不参加生育保险,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5)实行市级统筹后,所有参保人员(包括退休人员)大病医疗统筹费按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费率按0.5%(其中单位负担0.3%,个人负担0.2%)征缴。
(二)待遇支付
从2011年1月1日起,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标准和管理等,统一按市本级的支付标准、支付范围和管理办法执行。
1.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待遇。
(1)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参保人员一个医保年度内住院起付标准是首次住院为500元,再次住院为250元。
(2)最高支付限额。基本医疗住院统筹基金和大病医疗统筹金两项最高支付限额在一个医保年度内为15万元,其中基本医疗住院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6万元,大病医疗统筹金最高支付限额为9万元。
(3)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住院起付段以上、基本医疗保险(不含大病医疗统筹)最高支付限额以内,在各等级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标准如下表:
人员类别 三级医院 二级医院 一级及以下医院
在职人员 80% 82% 85%
退休人员 85% 87% 90%
(4)住院床位费标准。基本医疗保险床位费标准:三级医院为每日20元/床,二级医院为每日1 5元/床,一级及以下医院为每日8元/床。
2.大病医疗统筹待遇。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大病医疗统筹金支付比例为80%,个人自付20%。
3.生育保险待遇(以灵活就业人员形式参保的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1)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符合《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生育或流产费用;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再生育所需施行的取出宫内节育器、输精管和输卵管复通手术费用;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配偶无工作单位并符合上述条件的,没有享受相应生育保险医疗待遇的,由女方户口所在乡镇(街道)出具证明,可享受相应待遇;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其他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支付的生育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