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县(市、区)扩面征缴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目标任务,由市人民政府下达到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执行,纳入政府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对完成当年扩面与征缴任务的县(市、区),所征收基金不够支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待遇的,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从统筹基金中予以调剂;未完成当年扩面与征缴任务的县(市、区),当年支付的不足部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统筹基金不予调剂,由县(市、区)财政支付。
2.费率和缴费基数
(1)基本医疗保险(不含大病医疗统筹)、生育保险费率按缴费基数的8.5%征缴,其中用人单位缴纳6.5%(含生育保险费0.5%),职工个人缴纳2%,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2)结合各县(市、区)实际,市级统筹实行过渡阶段即各县(市、区)级的基本医疗保险(不含大病医疗统筹)、生育保险单位缴费基数和费率按三年分步到位:
第一,2011年起,市本级单位和职工按个人上年度实际工资收入(在职职工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作为最低缴费基数,高于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下同)作为缴费基数,费率按8.5%征缴(即单位缴费率为6.5%,个人缴费率为2%)。各县(市、区)的缴费基数不得低于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金城江、宜州、环江、南丹和天峨五县(市、区)的单位和职工缴费率按8.5%征缴;罗城、东兰、巴马、凤山、都安和大化六县缴费率按7.5%(即单位缴费率为5.5%,个人缴费率为2%)征缴。
第二,2012年,金城江、宜州、环江、南丹和天峨五县(市、区)的单位和职工按个人上年度实际工资收入作为参保缴费基数,罗城、东兰、巴马、凤山、都安和大化六县缴费基数不得低于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缴费率统一按8.5%征缴。
第三,2013年起,市内所有用人单位统一按个人上年度实际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费率统一按8.5%征缴。
(3)经国有资产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相关部门审核认定为困难企业的各类人员,可参加单建统筹医疗保险(不设立个人账户)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其缴费率为4.5%(含生育保险费0.5%,不含大病医疗统筹),由用人单位负责缴费,个人不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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