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实施步骤
按照整体推进、分步实施的原则,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基础工作阶段。2010年11月30日前,各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建立参保职工数据库,对历年基金征缴和待遇支付资料进行分类归档,对暂收、暂付款和欠费进行清理。做好对账工作,确保收入户、支出户、财政专户基金账账相符、账表相符。
(二)财务审计阶段。2011年3月31日前,审计部门对各县(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审计中如发现问题,必须在2011年4月20日前按有关规定进行整改和处理。
(三)移交衔接和基金上解阶段。2010年12月15日前,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制定统一移交程序和项目,在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审计部门监督下进行移交,实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平稳过渡。
对已审计结束的县(市、区),由市、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基金上解手续。因特殊情况未能按时审计的,应实行先上解基金后补审计、档案材料再整体交接的方式。2010年12月20日前,完成各县(市、区)基金上解工作。对各县(市、区)不按规定时间完成历年滚存基金上解工作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自实施方案颁布之日起,各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不得以暂付、借支医疗费等名义擅自动用或挪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基金只能用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待遇支付。
四、统筹办法
(一)基金征缴
1.参保范围和对象。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含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全部纳入市级统筹范围。所有用人单位都要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同时参加大病医疗统筹。
按照属地分级管理原则,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市本级辖区内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中央及自治区驻金企业、市属企业及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和在市本级及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的医疗和生育保险基金的征缴工作。各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驻本县(市)中央和自治区单位,本县(市、区)各类企业,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的医疗、生育保险参保登记和基金征缴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