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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政办发〔2010〕3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驻河池中直区直各单位:

  《河池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已经市二届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河池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

  为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含大病医疗统筹,下同)、生育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基金抗风险能力,提升管理服务和待遇保障水平,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通知》(桂政发〔2010〕30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市级统筹试点的通知》(桂劳社发〔2009〕10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制度,建立全市统一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政策体系为目标,以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为重点,以维护参保人员切身利益为根本,按照统筹安排、协调发展、完善措施、规范管理、稳步推进的工作思路,有计划、分步骤地推进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工作,切实增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提高服务管理质量,缩短区域之间待遇差距,维护公平正义,着力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

  二、总体目标

  从2011年1月1日起,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统一政策制度,建立“市、县、乡”三级联动的市级统筹模式,基金收支实行“三统一”,即:统一筹集、统一使用、统一管理。业务经办流程和管理制度实行“六统一”,即:统一参保范围和对象、统一缴费基数和缴费费率标准、统一基金财务账户管理、统一待遇支付标准、统一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统一业务流程和业务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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