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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政府系统督促检查工作规定的通知


  (二)领导授权原则。各级政府督查工作机构应根据上级或本级政府授权、政府领导同志的交办意图开展督查工作,未经授权,不直接受理督查事项。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应注意发挥政府督查工作机构和督查工作人员的作用,及时交办督查事项,指明督查意图,提出具体要求。

  (三)分级负责原则。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督查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抓本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的督查工作,并承办或协办上级交办的督查事项。

  (四)实事求是原则。政府督查工作人员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全面、准确地反映情况,客观、公正地处理问题。

  (五)讲求实效原则。政府督查工作要力戒形式主义,重在落实,讲求实效,切实防止和克服做表面文章、敷衍塞责等不良现象。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九条 督查工作应建立健全下列主要制度:

  (一)责任制度。建立督促检查工作领导责任制度和督查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度,保证督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立项督查制度。政府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要及时立项,组织督查。

  (三)通报反馈制度。立项督查的事项都必须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及时向领导机关和领导同志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督查工作结束后,及时反馈督查结果。

  (四)保密制度。对督促检查工作中的涉密事项,应严格保密。

  (五)奖惩制度。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应对本地、本部门的督查工作和督查事项的落实情况定期进行检查、评比,对督查工作开展得好的部门、单位及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督查工作开展不利、敷衍塞责、没有完成督查任务的,予以通报批评;对顶着不办、弄虚作假、失职渎职的,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督查工作的基本程序:

  (一)立项。对政府的重大决策和重大工作部署,应及时分解立项,拟定督查工作方案;对领导批示和交办件的督查事项应及时登记立项,提出拟办意见。

  (二)检查催办。对重大决策和重大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应采取不同的方式督查;对影响全局的重大事项,集中力量督查;对全年性的工作,分阶段督查;对紧急事项,及时督查。对逾期未报办理结果的,应以电话询问、发函或到实地督查等方式催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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