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督查机构
第五条 河池市人民政府督查室是河池市人民政府的专门督查工作机构,并负责对全市政府系统督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协调。县(市、区)人民政府督查室是县(市、区)人民政府的专门督查工作机构。河池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督查科(室)是各部门的专门督查机构;未设立督查机构的,其办公室(秘书科)是承担督查工作的主要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督查工作。
第六条 政府督查机构行使以下权职:
(一)组织协调权。对涉及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及领导同志重要批示事项落实的督查,由政府督查机构牵头,组织和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和下级政府共同进行。
(二)专项案件查办权。对政府领导同志批办的事关全局或久拖不决的一些重要专项案件,经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可由督查机构派人直接进行调查、督办或由督查部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联合调查、督办。
(三)参与工作实绩评议权。依据本级政府部门和下级政府贯彻落实上级和本级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及领导批办事项的情况,督查机构可向政府提出对本级政府部门和下级政府的考核评议意见。
第三章 工作任务和工作原则
第七条 督查工作是保证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贯彻落实的重要手段。其主要任务是:
(一)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大事项落实情况的督查。
(二)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政府全体会议决定事项和重要现场办公会议、专业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落实情况的督查。
(三)重要文件、电报规定事项落实情况的督查。
(四)主要领导同志重要批示事项落实情况的督查。
(五)督查机构主动立项并经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督查事项落实情况的督查。
(六)人大代表建议、意见和政协委员提案的承办、答复和督办。
(七)政府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重要事项落实情况的督查。
(八)对下级政府督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八条 政府督查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督查原则。政府督查机构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坚持依法督查,认真做好督查工作。要做到令行禁止,坚决维护政府的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