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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财政局关于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医疗文书书写管理的有关规定,未经亲自诊查,不得出具任何医疗文书,也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疗文书,严禁出具假证明、假病历、假处方、假票据。
  第二十六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安排专人负责办理参合农民患者医药费用结算,并严格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基本诊疗项目及有关费用补偿标准,严禁擅自提高或者降低补偿标准。

第四章 监督和奖惩

  第二十七条 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县合管局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并实行综合评议制度,对每年的评议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合作医疗有关规定,开大处方、滥检查的医务人员,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因违规支付资金而造成的损失,合作医疗基金不予承担。
  第二十九条 实行平均住院费用通报和警示制度。县合管局定期和不定期对住院费用进行检查、分析、评估,并根据既往三年的住院费用情况,制定各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平均医药费用标准,实行平均住院医药费用通报、警示和告诫制度,公开接受社会评议。
  第三十条 实行县、乡、村定点医疗机构与新农合管理机构计算机联网,对参合患者的诊疗情况实施监控。
  第三十一条 合管局要按时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参合患者的医疗费用,对经审核符合规定的,按时拨付;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支付。
  第三十二条 合管局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抽查考核,采取明查、暗访和聘请社会监督员等办法,对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行为进行监督。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违反规定情形之一的定点医疗机构,由合管局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告诫、通报、限期改正,并扣缴违约金。情节严重的提交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一)编造假处方、假病历套取合作医疗基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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