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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财政局关于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一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出、入院标准,实行双向转诊制度,遵循诊疗规定,合理用药,合理检查,杜绝乱检查、大处方和乱收费等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医德医风建设,不断提高医疗技术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为参合农民提供优质、价廉、便捷、安全、有效的医疗卫生服务。
  第十三条 定点医疗机构实行首诊负责制,不得推诿病人,不得小病大治,及时为农民患者提供更加便捷、优质的医疗服务。
  第十四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设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窗口,配备熟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的专职管理人员,并积极配合新农合管理机构做好医疗服务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及相关人员要了解和掌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相关政策规定,提高业务技术及管理水平,适应和满足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的需要。
  第十六条 定点医疗机构对参合农民患者住院所发生的各项检查、治疗和用药等资料应详细、全面,病历完整,书写规范,便于核查。对病历中未作记录的各种检查、治疗、用药等发生的医疗费用,合管局不予支付,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定点医疗机构自行负责。
  第十七条 定点医疗机构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农民就诊的医疗费用一律实行现场减免补偿,其补偿资金由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定点医疗机构要建立独立费用使用台帐,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按规定时间上报会计报表,并按要求及时、准确地向新农合管理机构提供参合农民医疗费用的发生情况及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新农合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参合农民就诊医疗费用的检查和审核。定点医疗机构要主动向新农合管理机构提供审核医疗费用所需的全部诊疗资料和账目清单。
  第十九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自费药品、自费检查项目的使用。
  (一) 参合农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一律使用《贵州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及本县扩增药物目录中的药品。定点医疗机构在保证患者救治需要的前提下,应从一线药物开始选用,特殊情况必须使用规定药物目录外的药品时,需征得患者或其家属同意,同时在处方上或费用清单上标明“自费”字样。自费药品费用占总药品费用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控制在5%以内,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控制在20%以内,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控制在30%以内。严格控制日单次门诊医药费用;参合农民患者住院药品费用占医疗费用的比例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控制在40%以内、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控制在45%以内(慢性非传染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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