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财政局关于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印府办发〔2011〕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自治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县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财政局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一月六日
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县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财政局 2011年1月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健康发展,根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3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医药费用管理的若干意见》(卫办农卫发〔2005〕243号)、地区卫生局《铜仁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试行)》(铜地卫〔2010〕39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定点医疗机构,是指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具有执业资格,并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有关规定,经与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局(以下简称“合管局”)签订合作协议,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 县合管局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县定点医疗机构的确定、监督协议执行和业务技术指导等工作。
第二章 定点医疗机构确定
第四条 确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遵循功能齐全、布局合理、方便参合人员就医、群众认可的原则。
第五条 由县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认定医疗机构服务范围,并由合管局审核认定本县内的定点医疗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