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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财政局关于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县外就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财政局关于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县外就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印府办发〔2011〕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自治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县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财政局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县外就医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一月六日

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县外就医管理办法(试行)
(县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财政局 2011年1月6日)

  根据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实施意见》、《印江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管理办法(试行)》精神,为加强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转院及在外住院就医的管理,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转诊制度

  第一条 参合患者属于在县内因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条件限制,无法确诊、治疗的疾病,须转院抢救的危、急、重患者;或外出务工人员(含探亲、暂住)在外生病住院治疗的患者。
  第二条 确须转往县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含新农合定点的民营医疗机构)就诊的参合农民,必须填报《印江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转诊申请表》(携带材料:合作医疗证、身份证或户口簿),报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批准后方可转诊享受相应的补偿。危、急、重病人可先行就诊,但须在3个有效工作日内补办转诊手续,否则按未经办理转诊手术进行补偿。
  第三条 外出务工、探亲和暂住等参合者,因病需在当地就医,应选择当地县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并在入院后3个工作日内电话报告印江自治县参合辖区内合管站进行登记并获取转诊编号。费用报销时携带身份证、合作医疗证、入院证明、出院小结、住院发票、费用清单、转诊审批表(根据电话转诊号码补办)、外出相关证明等到户口所在合管站办理补偿申请进入审核工作程序,经过复审后在乡镇合管站兑付补偿费用。无转诊证明或未按规定时间报告县外住院登记的,按未办理转诊手术进行补偿。

补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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