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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财政局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重大疾病大额医疗费用补偿方案(试行)的通知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财政局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重大疾病大额医疗费用补偿方案(试行)的通知
(印府办发〔2011〕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自治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县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财政局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重大疾病大额医疗费用补偿方案(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一月六日

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重大疾病大额医疗费用补偿方案(试行)
(县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财政局 2011年1月6日)

  根据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实施意见》等精神,为切实解决我县参合农民重大疾病大额医疗费用的医疗负担,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障体系,提高参合农民的保障水平,有效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补偿对象
  当年参合并在县级以上(含县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公立医院)住院就诊的参合农民。
  二、补偿范围
  (一)重大疾病大额医疗费用病种范围
  1、各种恶性肿瘤(包括再障、血友病、白血病)。
  2、各种原因引起的单个或多个器官衰竭。
  3、器官移植及抗排治疗。
  4、心脏手术、开颅手术(因外伤引起按外伤病人补偿标准补偿)。
  5、糖尿病合并严重的合并症(如肢体坏疽等)。
  以上五种疾病当年度累计医疗费用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上。
  (二)其它疾病当年度累计医疗费用达5万元以上(含5万元)。
  三、补偿时间
  当年元月1日-12月25日前(公历)报账。医疗机构、合管站未在当年12月25日前将资料报送合管局复审的,将累计计入下一年度计算。
  四、补偿标准及计算方法
  (一)凡符合上述五类重大疾病且年度累计住院发生费用达3万元以上(含3万元),或其它病种(除外伤)年度累计住院发生费用达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按实际补偿比70%进行补偿。计算方法:补偿额=累计发生费用×70﹪-已补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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