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各业务科(室)办理的公文,市长批示未明确要求市人民政府督查室督查的事项。
3.对应的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批示需要督查的事项。
4.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需要督查的事项。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各业务科(室)认为需要由市人民政府督查室组织督查的事项,由业务科(室)提出拟办意见送市人民政府督查室会签,经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分管督查工作的副秘书长审核,并报市长或副市长同意后,由市人民政府督查室立项专项督查。
三、专项督查工作程序
(一)立项。市人民政府研究中心根据专项督查职责分工,负责将市长的批示件转市人民政府督查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各业务科(室)登记立项督查。其他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的批示由对应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各业务科(室)按正常办文程序登记立项督查。市人民政府督查室主动立项督查的事项,报经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同意后登记立项督查。
(二)督促检查。市人民政府督查室负责的专项督查,以“河政督查”行文通知相关单位办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各业务科(室)负责的专项督查,由各业务科(室)负责通知相关单位办理。督促检查也可采取电话督查、实地督查、跟踪督查、明查暗访等多种方式了解工作情况,促进专项督查事项的落实。
(三)督查反馈。承办单位接到专项督查通知后,要认真研究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批示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认真调查研究办理。办结的专项督查报告需经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加盖单位印章后报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督查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各业务科(室)负责本科(室)专项督查反馈报告的综合整理。反馈报告经科(室)主要负责人、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秘书长审定后,报相关批示领导同志。
对各承办单位反馈的专项督查办理情况,市人民政府督查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各业务科(室)不定期进行明查暗访,核查落实情况,确保反馈报告内容真实可靠。
(四)立卷归档。专项督查办结后,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各科(室)将本科(室)负责专项督查的有关材料收集、整理,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保密室归档。
四、专项督查工作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