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人民政府专项督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河政办发〔2010〕3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河池市人民政府专项督查工作制度》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0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河池市人民政府专项督查工作制度
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专项督查工作制度的通知》(桂政办发〔2008〕165号)、《河池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要求,结合我市政府系统督查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专项督查范围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来的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的批示件、查办件需要督查的事项。
(二)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批示需要督查的事项。
(三)市人民政府督查室就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立项督查的事项。
(四)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需要立项督查的事项。
二、专项督查机构和职责分工
市人民政府专项督查按照统分结合的原则,由市人民政府督查室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各业务科(室)按职责分工负责专项督查。
(一)市人民政府督查室负责以下事项的专项督查:
1.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来的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的批示件、查办件,市长批转由市人民政府督查室督查的事项。
2.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各业务科(室)办理的公文,市长批示要求市人民政府督查室督查的事项。
3.市长在内参文件、新闻媒体等材料上批示需要督查的事项。
4.市人民政府督查室立项督查的事项。
(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各业务科(室)根据职能分工分别负责以下事项的专项督查:
1.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来的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的批示件、查办件除市长批转由市人民政府督查室负责专项督查外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