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1日起,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擅自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业务参与方进行处置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总结报告阶段(2011年3月)。
各县(市)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总结本市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工作并报河池市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河池市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总结全市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工作情况报送市人民政府,并在新闻媒体公示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名单。
五、规范整顿的工作要求
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敏感度高、工作难度大,关系到维护正常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牢固树立审慎经营、审慎监管理念,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监管责任,确保规范整顿工作取得实效。
(一)加强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协同配合形成合力,切实做好规范整顿工作。
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相互配合,增强把握政策、实施规范整顿的能力,共同做好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
各级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协调作用,具体负责融资性担保公司调查摸底、方案制定及经营许可证申请的审核审批等相关工作;督促引导企业自查整改,加强监管指导,并主动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依法组织对擅自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机构的处罚和取缔工作。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负责做好规范整顿的有关变更登记工作;对担保机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大依法查处力度;依法协助监管部门做好对擅自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机构的处罚和取缔工作。
各级公安机关对融资性担保公司涉嫌违法犯罪的,要加大打击力度,对性质恶劣、影响重大的案件要及时果断处置。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财务监督指导工作。
各级人民银行要配合监管部门做好担保机构的信用记录调查工作,为融资性担保公司查询信用记录提供方便;密切关注担保机构的资金异常变化,一旦发现涉嫌洗钱问题,及时启动反洗钱系统进行处置。
各级银监部门要配合地方政府做好规范整顿工作,提供银行与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的有关资料;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与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担保公司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