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审计监察部门对捐赠资金与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4.7 信息公布
气象灾害的信息公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灾情公布按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
信息公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信息公布内容主要包括气象灾害种类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因灾伤亡人员、经济损失、救援情况等。
4.8 应急解除或终止
气象灾害得到有效处置后,经评估,短期内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启动应急响应的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或部门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属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启动的应急响应,在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还未解除之前,县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要终止响应的须经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同意。
5 恢复与重建
5.1 制订规划和组织实施
受灾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制订恢复重建计划,尽快组织修复被破坏的学校、医院等公益设施及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供排水、输油、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使受灾地区早日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5.2 调查评估
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及气象灾害的起因、性质、影响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与总结,分析气象灾害应对处置工作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灾情核定由各级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灾害结束后,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应将调查评估结果与应急工作情况报送上级人民政府。
5.3 征用补偿
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各级人民政府应及时归还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应按有关规定采取适当方式给予补偿或做其他处理。
5.4 灾害保险
鼓励公民积极参加气象灾害事故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根据我市气象灾害事故特点,创新开发气象灾害保险险种,合理确定保险费率。保险机构应当根据灾情,主动办理受灾人员和财产的保险理赔事项。
6 应急保障
以公用通信网为主体,建立跨部门、跨地区气象灾害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灾区通信管理部门应及时采取措施恢复遭破坏的通信线路和设施,确保灾区通信畅通。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及时做好道路的清障及修复工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做好气象灾害现场及周边的交通秩序管理,确保抢险救灾物资、人员及灾民的运输畅通。
商务部门做好抢险救灾期间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保障工作。
卫生部门做好抢险救灾需要的救援医药和防护用品等重要医疗用品保障工作。
民政部门加强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完善应急采购、调运机制。
公安部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做好灾区治安管理和救助、服务群众等工作。
农业部门做好救灾备荒种子储备、调运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农业救灾物资、生产资料的储备、调剂和调运工作。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气象灾害应急救援和减灾等方面的专用物料、器材、工具的储备,建立相应的物资数据库,并对其购置、库存、使用和销毁等环节进行严格管理。
7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制定与解释。
预案实施后,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工作发生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和出现新情况,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应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预案,制订本地区、本部门气象灾害应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