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1.1 Ⅳ级应急响应
当达到Ⅳ级气象灾害预警时,经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副指挥长或其授权人批准后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并统一指挥调度,进行应急处置;同时报告自治区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有关县(市、区)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立即启动相应应急响应,进行应急处置。
或由发生(或可能发生)气象灾害的县(市、区)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并统一指挥调度,进行应急处置;同时报告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给予技术指导。
4.1.1.2 Ⅲ级应急响应
当达到Ⅲ级气象灾害预警时,经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副指挥长或其授权人批准后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并统一指挥调度,进行应急处置;同时报告自治区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有关县(市、区)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立即启动相应应急响应,进行应急处置。
4.1.1.3 Ⅱ级、Ⅰ级应急响应
当达到Ⅱ级以上气象灾害预警时,经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或其授权人批准后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并统一指挥调度,进行应急处置;同时由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迅速向自治区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县(市、区)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立即启动相应应急响应,进行应急处置。
4.2 信息报告
有关部门按职责收集和提供气象灾害发生、发展、损失以及防御等情况,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同时,各级、各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逐级向上报告。
4.3 分部门响应
根据气象灾害造成的影响程度和范围,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类别,有关部门按照其职责启动响应相应预案,进行应急处置。
当气象灾害引发干旱、洪涝、山洪灾害时,由防汛抗旱部门分别启动《干旱灾害应急预案》、《洪涝灾害应急预案》、《山洪灾害防御预案》。
当气象灾害造成严重损失,需进行紧急生活救助时,民政部门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红十字会启动《自然灾害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当气象灾害造成群体性人员伤亡或可能导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卫生部门启动《河池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和《河池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当气象灾害造成地质灾害时,国土资源部门启动《河池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当气象灾害造成重大或以上环境事件时,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启动《河池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当气象灾害造成道路损毁、交通事故等时,交通运输部门启动相关预案。
当气象灾害引发城市洪涝时,水利、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当气象灾害造成涉及农业生产事件时,农业、畜牧业、渔业部门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当气象灾害引发森林火灾时,林业部门启动《河池市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当气象灾害引发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时,安全监管部门启动《河池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当气象灾害造成通信事故时,通信管理部门启动《河池市通信保障应急预案》。
当气象灾害造成重要工业品保障出现重大突发问题时,商务部门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发展改革、公安、卫生、教育、安全监管、民政、财政、交通运输、铁路、机场、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林业、通信、电力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相关预案,做好气象灾害应急防御和保障工作。新闻宣传、科技、住房和城乡建设、广电、旅游、法制、保险监管等部门做好相关行业领域协调、配合工作。解放军、武警部队、公安消防部队以及民兵预备役、地方群众抢险队伍等,要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做好抢险救援工作。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电信公司等媒体应当及时向社会播发或者刊登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
气象部门加强天气监测,组织专题会商,根据灾害性天气发生发展情况随时更新预报预警,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据各地区、各部门的需求,提供专门气象应急保障服务。
市人民政府应急办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分析研判、综合协调等各项工作,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要科学合理确定应急力量,需要动用军队、民兵参与应急行动时,应归口由河池市各级党委、政府或灾害应急处置主管部门提前向部队提出,以便部队尽早完成规定的审批程序,缩短反应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