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离休干部看病特殊检查、特殊治疗费原则上全额报销。各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的原则,离休干部因病确需进行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由接诊主管医师提出申请,报经定点医疗机构内设的医保管理机构审批,严禁滥检查、滥用药等不良行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及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的管理,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情况,查处各种不良的医疗服务行为。同时,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离休干部医疗费用支付时,要严格坚持政策原则,把好基金支出关,防止基金的浪费。
第六条 离休干部因抢救、转院,需要使用救护车接送的,原则上由原单位报销车费。但一些关闭、破产、困难企业无能力开支这笔经费的,由原单位报告市委老干部局,经核实,由同级财政帮助解决。
第七条 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努力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为离休干部就医提供方便。
第八条 离休干部医疗费用结算办法:
(一)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的结算。属于国家和自治区及本市规定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记帐,不属于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其他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直接向患者收取。
(二)定点医疗机构记帐的门诊和住院费用实行按月结算,由定点医疗机构将门诊和住院费用列表登记于次月5日前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拨付。
(三)异地安置和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转诊转院到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离休干部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先由单位或个人垫支,后持病历、住院病情摘要(含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及主要用药情况)、疾病证明书、医疗证本和医疗费用有效发票及转诊转院审批表等有关材料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费用审核报销手续。异地住院不报告或未经批准转诊转院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得报销。
(四)离休干部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单独统计,处方和住院付费清单单独装订,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离休干部专项基金的管理,及时做好与定点医疗机构的结算工作。
第九条 离休干部的医疗证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印制并负责发证和换证工作。离休干部必须加强医疗证的保管,不得转借他人使用。凡发生转借他人(含家属)使用医疗证或弄虚作假造成医疗统筹金流失浪费的,除追回医疗统筹金外,还予以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