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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市直单位离休干部医疗费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市直单位离休干部医疗费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政办发〔2010〕361号)


市直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河池市市直单位离休干部医疗费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河池市市直单位离休干部医疗费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更好地落实党和国家对离休干部(含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老红军,下同)医疗保障的有关政策,建立和完善离休干部医疗费保障机制,做好离休干部医疗费用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落实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00]61号)和河池市第二届人民政府第四十八次常务会议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离休干部的医疗费,实行单独统筹的办法。每年以离休干部上年实际发生医疗费用为基数,按10%的增长幅度作为缴费标准,单独筹资,设立离休干部医疗费专项基金并列入财政专户单独管理,专项用于离休干部的医疗费用。离休干部医疗统筹费当年出现结余的结转下年使用,当年出现超支的,先从历年结余的离休干部医疗统筹费中解决,不足部分经核实后由同级财政拨款解决(有协议的按协议规定执行)。

  第三条 离休干部医疗费用采取先缴费后支付的办法。由离休干部经费来源渠道(财政或单位)于每年元月30日以前一次性足额缴纳当年的医疗统筹费,逾期或欠缴医疗统筹费的,逾期或欠缴期间离休干部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自理,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不予报销。单位缴费确有困难的,向同级财政提出申请,经核实后由同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并直接拨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关闭、破产企业离休干部医疗统筹费从企业土地使用权出让所得,或从企业清理维护费、企业拍卖资金中支付;上述办法解决不了的,由企业向同级财政申请,经核实后由财政帮助解决。

  第四条 离休干部的医疗待遇在国家、自治区及本市规定列入报销范围内的诊疗项目、治疗用药等医疗费用原则上全额报销;不列入报销范围的其他费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不得在统筹基金中报销。离休干部实行定点医疗,其就诊、住院、转诊转院、用药及异地安置等医疗管理参照市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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