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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2010年度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在此基础上,符合以下条件的,均要纳入重点调查单位,其余为非重点调查单位,以市级为单元进行估算。

  对于2008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期间,已经或预计建成、验收的企业及投入试生产、试运行,已造成事实排污累计30天及以上的新建项目且符合发表调查单位的筛选原则(即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2010年排放量大于各地区4项主要污染物按单因子筛选占85%排放负荷的污染源排放量中任何一项的最低值,或上述4项污染物任何一项2010年产生量大于该省该项污染物产生量65%的企业的最低值,或危险废物排放量≥50吨,铅、铬、镉、汞、砷重金属产生量>0的要补充纳入重点调查名单。

  在2010年1月1日以前关闭的产业活动单位,不纳入本次调查。在2010年度停产的产业活动单位,纳入发表调查单位名单。

  产业活动单位作为基础调查单位填报,杜绝企业群。

  2.农业源

  调查范围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为重点调查对象,其余为非重点调查对象,以县(区)为单元,通过排污强度核算污染物排放量。

  畜禽养殖业规模化养殖场是指饲养数量达到一定规模的养殖场,其中:生猪≥500头(出栏)、奶牛≥100头(存栏)、肉牛≥200头(出栏)、蛋鸡≥20000羽(存栏)、肉鸡≥50000羽(出栏)。养殖小区是指在统一规划的区域内,由多个养殖业主共同组成、按照统一操作规程进行养殖、管理的养殖单元。

  3.生活源

  调查范围包括城区和镇区内的城镇居民生活污染源、住宿业与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以及独立燃烧设施;机动车污染源的调查范围为辖区内所有机动车。

  生活源以地(市)为基本调查单位,通过产排污系数核算区域的污染物排放量。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全部纳入本次动态更新调查重点调查对象中,逐个发表、全面调查。

  (二)调查内容

  1.工业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包括基本情况、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污染治理设施及其运行情况等指标。

  2.农业污染源排放的废水污染物,包括基本情况、污染物的种类等指标。

  3.城镇生活污染源排放的以污水和废气为主的污染物等指标。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排放的污染物,包括基本情况、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污染治理设施及其运行情况等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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