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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城区廉租住房出售试行办法的通知

  (一)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二)村(居)委会受理其申请,对申请家庭的住房、人口、收入状况进行初审并张榜公布7日,无异议后将公示结果报镇人民政府审核再张榜公示8日,并将公示人的申请材料移交自治县建设局。
  (三)自治县建设局、民政部门对申请家庭的住房、人口、收入等状况进行复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经公示无异议的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自治县建设局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七条 对已登记购买廉租住房的家庭,按家庭经济、住房困难程度和登记顺序轮候购买,原则上就村就近购买,同等条件时,可采取抓阄等方式确定。轮候坚持以下顺序:
  第一顺序:无房户、特困户,失地居民。
  第二顺序:独生子女户、双女结扎户、优抚户、归侨侨属。
  第三顺序:其他保障对象。
  无完全民事能力的,以及有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的,不得参与轮候。
  第八条 购买廉租住房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家庭成员的户籍证明和身份证。
  (二)民政部门出具的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有关部门或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三)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有房户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相应权属凭据;租赁房屋的,应提供租赁合同(备案)和承租房屋产权证明、租赁房屋完税证明等。
  (四)其它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申请购买廉租住房,应当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须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第十条 廉租房出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
  (一)在国家规定的廉租住房标准50平方米以内的面积,按每平方米低于建房成本价100元至400元的价格出售;超过50平方米的房屋面积,按建设成本价格出售。
  (二)实行分期、分地点计算建设成本后确定出售价格。
  第十一条 廉租住房建设成本由以下费用组成:
  (一) 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
  (二) 三通一平费、房屋主体建筑安装工程费、小区用地规划红线以内的公共配套设施及附属工程费。
  (三) 项目前期工作费、勘察设计费、监理费、招标代理费、建设单位管理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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