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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城区廉租住房出售试行办法的通知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城区廉租住房出售试行办法的通知
(印府办发〔2010〕47号)


各乡镇乡人民政府,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自治县城区廉租住房出售试行办法》已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六月十三日

  印江自治县城区廉租住房出售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廉租住房的出售管理,维护住房保障对象的合法权益,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省建设厅关于廉租住房出售的指导意见》(黔建房改发[2008]275号)《印江自治县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县建设局负责廉租住房的出售管理工作,自治县发改、物价、监察、民政、财政、国土、金融管理、税务、统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工作。
  第三条 用于出售的廉租住房包括:
  (一)政府出资收购和统一修建的廉租住房。
  (二)腾退的公有住房。
  (三)经济适用住房、商品房开发项目中配建的住房。
  第四条 有自愿购买意向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购买廉租住房。
  (一)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825元。
  (二)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15平方米以下。
  (三)申请人具有县城规划区常住户口,且在县城规划区实际居住3年以上。
  (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县城规划区以外未购买住宅,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出售过房产,失地农户未得到留地安置的。
  在计算家庭人均收入及人均住房面积时家庭成员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第五条 居住危险房屋、集体宿舍,或借住办公用房等不具备基本生活设施房屋的,或承租私有房屋的,应视为无房户。
  第六条 购房申请、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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