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负责拟订少数民族事业等专项规划,监督检查规划实施情况,参与拟订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促进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实施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
(六)负责组织指导民族政策、民族法律法规和民族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承办市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组织指导民族自治县、民族乡成立逢10周年的庆祝活动。
(七)研究分析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方面的问题并提出特殊政策建议,配合承办民族地区的扶贫事宜。组织协调民族地区科技发展、对口支援、经济技术合作和民族贸易、民族特需用品生产政策的落实。
(八)协同财政部门管理民族工作经费、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及民族教育专项经费,参与其他有关少数民族地区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九)在教育主管部门的总体规划指导下,研究民族教育改革发展问题并提出政策性建议,帮助解决民族教育中的特殊困难,配合教育主管部门承办对民族地区的教育援助和民族教育扶持的有关事宜。研究少数民族文化、艺术、卫生、体育、出版等方面的特殊问题并提出政策性建议,承办全市少数民族文艺会演和全市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相关事宜。指导民族图书的出版发行和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出版工作。
(十)参与拟订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等工作。
(十一)负责组织协调民族工作领域有关对外的交流与合作,参与涉及民族事务的对外宣传工作,办理有关少数民族涉外事宜。组织、接待少数民族学习、参观、考察等事宜。
(十二)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河池市民族事务委员会设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协助委领导处理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日常工作的协调和督办;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国有资产、财务、信息、安全、保密、纪检监察、信访、政务公开、行政管理、办公自动化、内部刊物出版等工作;负责有关对外的交流与合作;参与涉及民族事务的对外宣传工作;承担组织、接待少数民族学习、参观、考察等事宜的具体工作;协调委直属单位与机关联系;承担联系少数民族干部的具体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承办少数民族干部的培训、培养教育和选拔推荐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劳动工资、人事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和指导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各县(市、区)民族工作部门干部的培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