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事木材经营许可证核准登记经营范围之外的经营、加工行为;
(2)违法、违规收购木材;
(3)不按规定建立木材来源、经营、加工台帐;
(4)违法、违规收购木材一次性五立方米以上,违法收购木材被森林公安立案查处;
(5)违法收购木材一次性不足五立方米,全年达三次(含三次)以上;
(6)无证运输木材或超量运输木材;
(7)从省外调进木材,三次不上报林业主管部门。
第三类:已办理木材经营许可证,未存在上述“第二类”所列违法、违规行为但发展潜力小的企业(户):
1、由当地党委、政府负责做好企业主的思想工作,并结合当地实际,鼓励其主动退出或转产其它行业,待木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退出;
2、不主动退出或转产的,由县综合整治执法队或县木材检查站每个月对其经营加工情况检查一次,如无违法、违规行为,允许其继续经营加工至木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为止;如有违法违规行为,则按第二类情况对照处理。
四、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全县木材经营加工行业整治工作为期2年,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调查摸底阶段(2010年3月至4月)
1、发布《关于整治木材经营加工行业的通告》、《致全县木材经营加工企业(户)公开信》,广泛进行宣传;
2、召开动员大会,对整治工作进行动员和部署;
3、县林业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木材经营加工企业(户)进行拉网式排查,彻底摸清各木材经营加工企业(户)的名称、法人代表、地点、规模、生产能力、从业人数、相关证照、违法经营记录等情况,建立相关档案,并与木材经营加工企业(户)签订自行关闭承诺书,为全面整治工作打好基础。
(二)全面整治阶段(2010年5月至2010年11月底)
1、县综合整治执法队在各乡镇排查的基础上,对全县所有木材经营加工企业(户)逐个进行执法检查,2010年6月30日前,拟定无证经营加工或证照不齐的经营加工企业(户)名单,由县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报经县整治领导小组审核后公布,7月30日前由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关闭;
2、县整治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对被列为关闭对象的经营加工企业(户)每月开展一次以上复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实施关闭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3、对已关闭的经营加工企业(户)进行跟踪监控,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专人监控被关闭企业,防止偷开、重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