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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林业局关于印江自治县整治木材经营加工行业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整治范围
  本方案所称木材经营加工企业(户),指从事木材经营、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木材经营、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不分城乡和行业,不论生产规模和经营形式,均属于整治的范围。
  (二)整治对象
  1、未取得木材经营许可证,或木材经营许可证已过有效期仍在经营加工的,以及一证多厂(点)中无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加工厂(点);
  2、取得木材经营许可证,但连续一年未经营加工木材或已不具备经营加工条件的;
  3、从事超木材经营许可证核准登记经营范围的;
  4、伪造、涂改、出借、非法转让、转包、转租木材经营许可证的。
  (三)整治目标
  利用2年时间,对县内所有的木材经营加工企业(户)进行全面整治,实现全县木材经营加工行业秩序明显好转,形成布局合理、管理规范的良好局面。整治后,通过招投标方式重新设立木材经营加工企业(户)。
  (四)整治方法
  按照本方案确定的重点整治对象,由县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共同对其进行综合检查,视不同情况采取以下方法分类处理:
  第一类:无经营加工许可证的,一律予以取缔、关闭。
  1、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林业部门依据《行政许可法》、《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贵州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查处并依法取缔:
  (1)未取得木材经营许可证,或一证多厂(点)中无许可证经营加工的;
  (2)木材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已过期仍在经营加工的;
  (3)伪造、涂改、出借、非法转让、转包、转租木材经营许可证的。
  对存在第(2)、(3)项情况的吊销木材经营许可证。
  第二类:己办理木材经营许可证,但经检查发现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的,按其违法、违规行为所触犯的相关法律、法规,由具有执法资格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依法予以查处。依法可以关闭的,予以关闭;尚不足以关闭的,木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后,不予批准续延或换发证。
  对已不再具备经营加工条件,如没有门店或其它固定场所从事原木经营加工等情况的,由林业部门责令停业整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林业部门依据《森林法实施条例》、《贵州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视其情况责令停止经营加工,给予没收实物、违法所得和罚款的处罚,限期停业整改,依法关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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