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整治范围
本方案所称木材经营加工企业(户),指从事木材经营、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木材经营、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不分城乡和行业,不论生产规模和经营形式,均属于整治的范围。
(二)整治对象
1、未取得木材经营许可证,或木材经营许可证已过有效期仍在经营加工的,以及一证多厂(点)中无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加工厂(点);
2、取得木材经营许可证,但连续一年未经营加工木材或已不具备经营加工条件的;
3、从事超木材经营许可证核准登记经营范围的;
4、伪造、涂改、出借、非法转让、转包、转租木材经营许可证的。
(三)整治目标
利用2年时间,对县内所有的木材经营加工企业(户)进行全面整治,实现全县木材经营加工行业秩序明显好转,形成布局合理、管理规范的良好局面。整治后,通过招投标方式重新设立木材经营加工企业(户)。
(四)整治方法
按照本方案确定的重点整治对象,由县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共同对其进行综合检查,视不同情况采取以下方法分类处理:
第一类:无经营加工许可证的,一律予以取缔、关闭。
1、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林业部门依据《
行政许可法》、《
森林法》、《
森林法实施条例》、《贵州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查处并依法取缔:
(1)未取得木材经营许可证,或一证多厂(点)中无许可证经营加工的;
(2)木材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已过期仍在经营加工的;
(3)伪造、涂改、出借、非法转让、转包、转租木材经营许可证的。
对存在第(2)、(3)项情况的吊销木材经营许可证。
第二类:己办理木材经营许可证,但经检查发现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的,按其违法、违规行为所触犯的相关法律、法规,由具有执法资格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依法予以查处。依法可以关闭的,予以关闭;尚不足以关闭的,木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后,不予批准续延或换发证。
对已不再具备经营加工条件,如没有门店或其它固定场所从事原木经营加工等情况的,由林业部门责令停业整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林业部门依据《
森林法实施条例》、《贵州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视其情况责令停止经营加工,给予没收实物、违法所得和罚款的处罚,限期停业整改,依法关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