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印江自治县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2009年印江自治县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印府办发〔2009〕80号)同时废止。
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印江自治县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一、政府采购目录
(一)货物类:
1、一般设备
(1)电器设备:①视听设备(包括电视机、VCD、DVD、录像机等);②电冰箱;③摄影、摄像器材(包括照相机、摄像机、摄录一体机、数码一体机等);④各类空气调节设备(空调、除湿等)。
(2)办公自动化设备:①计算机及外部设备(包括小型机、微机、服务器、数据工作站(台)显示终端设备、刻录机、UPS等);②打印机;③传真机;④复印机;⑤速印机;⑥扫描仪;⑦投影仪;⑧软件(各类应用、系统软件及开发)。
(3)家具:办公家具(包括办公及及会议桌、椅、沙发)。
2、专用设备
(1)印刷设备(包括一体机、分页机、装订机、切纸机)。
(2)网络设备(路由器、交换机等)。
(3)电梯。
(4)锅炉。
(5)档案及保密设备(包括文件柜、档案柜、档案密集架、保险柜等)。
(6)其他专用设备:(1)医疗设备;(2)计划生育设备;(3)教学仪器、实验设备、科研、检测仪器;(4)广播电视、影像设备;(5)体育器材;(6)安全监控设备;(7)灯光、音响设备。
3、交通工具
(1)汽车(包括小汽车、大客车、工程车等各类汽车)。
(2)摩托车(包括三轮摩托车、两轮摩托车)。
(二)工程类:
1、房屋建筑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2、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含苗木)。
3、市政建设工程。
4、农发项目、国债项目工程(含苗木)。
5、天然林保护工程(含苗木)。
6、大坝、水库、闸门、防洪工程。
以上工程通过招投标办公室或招投标中介机构实行招投标的,按招投标程序办理,不再纳入政府采购。
(三)服务类:
1、印刷(包括大型文件、报刊、批量资料图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