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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印江自治县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印江自治县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印府办发〔2010〕5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为加强政府采购工作,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新修订的《印江自治县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各乡镇、县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预算外以及上级部门专项资金和国债资金)采购列入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服务,一律实行政府采购。各单位原则上一年不得对同一货物、工程、服务采购两次,特殊情况须采购两次以上的,采购单位要书面报告,经政府采购办审批后方可采购。
  二、对列入政府采购目录以内的项目,在规定的限额内实行分散采购和集中采购,对部分采购频繁、价格相对稳定的货物或服务实行协议供货。
  (一)各单位采购分散采购限额内的货物、工程及服务,应填报分散采购申报表,经采购办批准后由单位实施采购,并在采购结束后将采购结果报政府采购办备案。
  (二)各单位采购集中采购限额内的货物、工程及服务,应填报集中采购申报表,经采购办审批后,由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实施采购。
  (三)对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服务,已实行协议供货制度的,按协议供货方式办理。
  三、对未列入政府采购目录,但又达到规定的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及服务,也要纳入政府采购实行分散采购或集中采购。
  四、为保证政府采购资金及时足额安全支付,凡实行集中采购的项目,在申报集中采购时,采购单位应按采购预算将采购资金汇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未将政府采购资金汇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的,不得进行采购。
  五、对不按政府采购规定申报,自行采购或将达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分多次采购规避政府采购的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章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按预算向其支付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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