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担涉核与辐射以外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项目审查工作,严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准入关;负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核查工作;监督管理本辖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和相关职业资格;对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地区,承担暂停审批除污染减排和生态恢复项目外所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工作。
(六)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科。
组织实施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提出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考核县(市、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承担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
协助上级环保部门监督管理核安全、辐射环境安全、放射性废物。配合做好核事故、辐射环境事故的应急和调查处理和对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放射性废物和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协助做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物质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初审及日常监管工作;参与放射性废物管理和辐射环境管理及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七)自然生态与农村环境保护科。
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提出国家级、自治区和市级自然保护区新建和调整的申报或审批建议;组织开展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评估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物种、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指导辖区内各级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承担生态河池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人员编制
河池市环境保护局机关行政编制16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总工程师1名(副处长级),正科级领导职数7名,副科级领导职数1名。
党组领导和纪检组长按有关规定配备。
五、其他事项
(一)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的职责分工。河池市环境保护局负责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河池市水利局负责水资源保护。与相关部门协调与配合,定期通报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有关情况,协商解决重大问题。河池市环境保护局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河池市水利局发布水文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河池市环境保护局协调一致。
(二)涉及其他部门的事项,按相关规定办理。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