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承担全市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受河池市人民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按规定权限组织审查重大发展建设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审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负责全市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七)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生态保护工作。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示范建设,协调和组织实施生态河池先进市建设工作。
(八)协助上级环保部门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参与核事故、辐射环境事故的应急处理,参与反生物、反化学、反核与辐射恐怖袭击工作。
(九)负责全市环境监测、统计和信息发布工作。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组织编制河池市环境质量报告书。
(十)开展全市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受理上市企业环保核查申请,推动循环经济建设,协助相关部门做好企业清洁生产核查工作。
(十一)协助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开展环境保护方面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参与协调辖区内重要环境保护国际活动;受自治区环保厅和市人民政府委托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
(十二)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并组织实施,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三)承办河池市人民政府、自治区环保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河池市环境保护局设7个内设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