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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政办发〔2011〕4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河池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O一一年三月七日

河池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河池市委员会、河池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河发[2009]27号),设立河池市环境保护局,为河池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2002年撤地设市时河池市环境保护局的职责。
  (二)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加强环境政策、规划和重大问题的统筹协调职责。加强环境治理和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指导、协调、监督的职责,加强污染防治、落实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和环境监管的职责。
  (四)增加组织实施生态河池先进市建设的职责,增加参与反生物、反化学、反核与辐射恐怖袭击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责调整,河池市环境保护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环境保护政策和规划,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订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并监督实施,参与制订河池市主体功能区划。
  (二)负责全市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市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
  (三)负责协调和组织实施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组织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牵头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材料上报等。
  (四)负责提出全市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环保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议,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权限,配合有关部门对环保领域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施监督工作。指导并负责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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