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规范化建设的通知
(浙农经发〔2011〕2号)
各市、县(市、区)农业局(农办):
为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0〕37号)文件精神,决定在全省组织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规范化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通过仲裁规范化建设,力争用3年的时间,在全省建立一支公正便民、业务精通、装备完善、廉洁高效的仲裁队伍,实现机构合法化、人员专职化、装备现代化、管理规范化。
二、建设内容
(一)有规范的组织机构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文依法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下设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办公室。机构设置合理,落实专职和兼职仲裁员,明确工作职责。仲裁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办案工作经费得到保障。
(二)有规范的仲裁制度
制定仲裁委员会章程、仲裁委员会全体会议议事规则、仲裁员管理办法。制定仲裁委主任、首席仲裁员、书记员职责及仲裁员工作守则。建立案件受理、审理、审批、档案、统计等管理办法。建立错案责任追究、廉洁自律和评议考核等办案责任制度。
(三)有规范的仲裁场所
有固定的仲裁办公场所、仲裁庭、调解室、合议室,在纠纷较多的乡镇设立中心仲裁庭。仲裁庭正中悬挂仲裁徽标(参照温州市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徽章图样),环境布置庄严。配备与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庭审桌椅、交通通讯、摄像录音、计算机、打印机等仲裁硬件设备。
(四)有规范的仲裁程序
严格依照仲裁法律和仲裁规则规定,规范受理、组庭、开庭、合议、调解、裁决和执行等程序。依法独立行使仲裁权,做到公正、公平、便民、高效。尊重和保障当事人平等陈述、质证、辩论等权利,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五)有规范的仲裁员管理
仲裁员的聘任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实行先培训后上岗,经考试或考核合格者由仲裁委颁发聘书。仲裁员由若干专职仲裁员和若干固定的兼职仲裁员组成。首席仲裁员原则上由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的仲裁员担任。仲裁员每年至少参加2次以上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律以及国家政策的培训。仲裁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公平公正,依法办案,不得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滥用职权、枉法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