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省、县(市、区)补贴资金主要用于水稻插秧机、育秧流水线、种子催芽设备、水稻机插秧盘、粮食烘干机和本省籍拖拉机报废更新购买《目录》内12马力以上拖拉机的累加定额补贴。其中插秧机、育秧流水线、种子催芽设备、水稻机插秧盘、粮食烘干机等的累加补贴不超过购机额的30%,本省籍拖拉机报废更新购买《目录》内12马力以上拖拉机的追加10%补贴 (单机追加补贴最高限额1万元)。省、县(市、区)补贴资金省与县(市、区)财政继续按以下比例承担:欠发达地区,补贴资金由省财政承担70%,县(市、区)财政承担30%;其他地区由省财政承担40%,县(市、区)财政承担60%。
3.一个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内购买补贴机具享受的财政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30万元,农业“两区”内的省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年度内购买补贴机具享受的财政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80万元。同一个农牧渔民或农场(林场)职工年度内购买不同品目的补贴机具数量不超过3台套(同品目机具只能享受1台套),若只购置增氧机、投饵机、潜水泵的,总数不超过20台,微灌设备、简易保鲜储藏设备和水帘降温设备财政补贴资金总额分别不超过5万元。
五、操作程序
1.申请。购机者通过所在地乡镇政府向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购机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根据补贴对象优先次序进行审核,确定补贴对象和机型、数量。财政补贴资金5000元以上的机具,经张榜公示一周无异议后,补贴对象到县级农机管理部门领取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财政补贴资金5000元以下的机具,补贴对象直接到县级农机管理部门领取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购机与公示同时进行。
2.购机。补贴对象凭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到农机生产企业推荐的经销商处购机,按扣除中央补贴资金后的机具差价交款提货,经销商出具购机发票。可以在省域内自主选机购机,允许跨县选择经销商购机。
3.结算。
(1)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结算。财政补贴资金5000元以上的机具、实行省县累加补贴的机具,以及微灌设备、简易保鲜储藏设备和水帘降温设备等继续与省级财政部门结算,其他机具直接与县级财政部门结算,并实行“预拨资金、年中调剂、年终结算”的办法。与省级财政部门结算的,要求由各经销商提供中央资金申请结算资料,报县级农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定期向省农业厅提出中央补贴资金的结算申请,经省农业厅审核和省财政厅复核无误后,拨付各经销商;与县级财政部门结算的,经销商定期向补贴对象所在地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提供中央补贴资金申请结算资料,经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中央补贴资金的结算申请,经财政部门复核无误后,拨付各经销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