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瘦肉精”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一、整治目标
以生猪、肉牛、肉羊为重点,认真查找饲料、养殖、收购贩运和屠宰环节存在的隐患和漏洞,全面强化各环节监管,依法从严惩治“瘦肉精”违法犯罪行为。完善“瘦肉精”监管制度,全面落实监管责任,强化全程监管,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
二、整治任务和措施
(一)饲料环节整治。组织开展对饲料生产经营企业监督检查,查验饲料生产企业原料采购、原料检测、投料生产、产品检测、产品留样、产品销售等记录和库存原料、饲料产品情况,督促企业严把原料采购和进厂关、产品出厂检验关,完善质量安全制度,督促饲料经营企业建立和完善进货验证验货和台账制度;组织开展饲料生产经营企业含“瘦肉精”产品清缴行动,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含“瘦肉精”等违禁添加物的饲料产品行为;加大“瘦肉精”等违禁添加物监督抽检力度,做好新公布违禁添加物监测;加强饲料销售和使用环节监督检查,及时报告发现的可疑物质和产品,组织质检机构开展隐患排查和风险预警;依法加强企业年度备案审核工作,消除质量安全隐患;深入贯彻《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及配套规章,面向全行业开展普法宣传。
(二)养殖环节整治。健全养殖场(户)日常监管制度,强化监督检查,督促养殖场(小区)完善养殖档案,如实记录商品饲料、兽药等投入品来源,并保留相关凭证;建立养殖场(户)质量安全承诺制度,活畜出栏时由其向收购者出具《无“瘦肉精”承诺书》;强化出栏活畜“瘦肉精”筛查,在活畜主产区和重点地区,实行出县境活畜“瘦肉精”监督抽检制度;通过媒体宣传、发放宣传资料、入户宣讲、农民信箱短信提醒等方式加强对养殖场(户)的普法宣传教育,强化技术指导与服务,增强养殖场(户)的质量安全责任意识和假劣饲料、兽药识别能力;组织开展养殖场(户)“瘦肉精”清缴行动,对规定期限内主动上缴的养殖场(户)免于处罚;要会同公安部门严厉打击养殖环节非法使用“瘦肉精”和自配料中或饮水等方式添加“瘦肉精”的行为。
(三)收购贩运环节整治。会同工商等部门加强对收购贩运企业(含活畜交易市场、合作社、经纪人,下同)的监督管理,建立收购贩运企业质量安全承诺制度,并由贩运企业签署《收购贩运无“瘦肉精”活畜告知承诺书》(参考格式附后),督促其建立养殖场(户)出具的《无“瘦肉精”承诺书》等证明材料查验制度和收购贩运信息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并保存活畜来源和销售去向等购销信息;加强活畜调运“瘦肉精”风险评估,及时暂停有安全隐患地区的活畜调入;加强对销售和运输过程中活畜的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对发现含“瘦肉精”的活畜,要监督收购贩运企业实施无害化处理,所有费用和损失由其承担;要会同公安部门严厉打击活畜收购贩运经纪人兜售“瘦肉精”和收购贩运“瘦肉精”检测不合格活畜的行为。
(四)定点屠宰环节整治。检查定点屠宰企业有关“瘦肉精”检测合格记录凭证,主动配合商务部门监督屠宰企业对确认检测呈阳性的活畜全部进行无害化处理,严格控制自检或监督抽检发现阳性样品的同批次活畜移动(产地县级以上监管部门书面承诺押回当地进行无害化处理的除外)。组织开展“瘦肉精”快速检测技术培训,建立风险预警防范、快速溯源追踪和信息及时报送机制,及时处置突发“瘦肉精”安全事件。
三、工作安排
(一)部署阶段(2011年4月-5月)。在全省范围内部署饲料、养殖、收购贩运和屠宰环节“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各市、县(市、区)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整治目标任务,明确工作要求,迅速部署开展整治工作。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1年5月-2012年2月)。一是组织开展普法宣传活动。向饲料企业、养殖场(户)、收购贩运企业、屠宰企业等生产经营主体大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专项整治内容,提高遵纪守法意识,督促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
二是组织开展“瘦肉精”清缴行动。以饲料企业、养殖场(户)和收购贩运经纪人为重点,组织开展“瘦肉精”清缴行动,及时向公安、经信、工商、食药等部门通报清缴行动中掌握的“瘦肉精”制售线索。
三是组织开展监督检查行动。对辖区内的饲料企业、养殖场(户)、收购贩运企业、屠宰企业以及兽药企业等生产经营主体进行全面检查,对中小规模的养殖场(户)和屠宰场(点)进行重点检查,发现不落实质量安全制度,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瘦肉精”和含“瘦肉精”的饲料产品、及贩卖宰杀含“瘦肉精”活畜等事件的,依法从严处理。
四是组织开展督导检查行动。我厅将组织力量对重点地区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各地也要加大督导检查力度,确保整治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开展。督导检查中发现责任落实不到位、工作措施不得力等问题,要立即进行通报,严重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三)总结阶段(2012年2-3月)。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检查验收办法,并组织实施。
附件3:
兽药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一、整治目标
通过深入开展专项整治,进一步强化兽药市场准入管理和安全监管,切实规范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活动,提升兽药质量和安全用药水平;进一步增强兽药生产经营企业诚信自律意识、质量责任意识和守法经营意识,使非法制售假劣兽药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兽药产品合格率进一步提高;完善兽药监管机制,落实监管责任,进一步规范兽药市场秩序,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和动物疫病防控成效。
二、整治任务和措施
(一)兽药生产环节整治。组织专项整治检查组,采取巡查、抽查等方式,开展兽药生产企业监督检查,查验企业执行GMP情况,检查覆盖率达到100%;建立健全动态监管工作机制,落实兽药生产质量监管责任;严厉打击生产假劣兽药、违禁药物等违法行为和擅自改变组方、非法添加兽药标准之外成分的违法生产行为。检查的重点企业:一是农业部和省兽药质量抽检通报中被通报的兽药生产企业和重点监控企业。二是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三是被举报和反映存在产品质量问题的企业和非法生产企业。
(二)兽药经营环节整治。加强制度创新,大力推进兽药GSP实施进程,督促企业规范经营活动,加强对重点品种的监管,促进兽药经营市场秩序得到明显好转。主要措施:
一是加快推进兽药GSP实施进程,加大兽药GSP宣贯力度,加强兽药GSP检查员队伍建设,规范兽药GSP检查验收活动,督促企业规范经营活动,加快实施兽药GSP工作,确保按时完成兽药GSP实施任务。
二是组织开展兽药经营资质清理检查活动,严厉查处和取缔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疫苗等违法经营行为,确保检查覆盖率达100%。
三是组织开展兽药经营企业经营范围大检查,重点检查违法违规经营禁用兽药(农业部第193号公告、第560号公告)、未经农业部批准使用的兽药和人用药品;非法企业及合法企业套用或伪造文号的产品、列入农业部兽药质量通报的假劣兽药以及过期、变质失效兽药;擅自改变兽药产品标签和说明书的违规产品,包括改变组方、规格、用法用量、夸大疗效及改变兽药标准等产品;未取得《进口兽药注册证书》、未办理《进口兽药通关单》或未按规定完成批签发手续的进口兽药;虚假宣传兽药疗效以及违反《
兽药广告审查办法》的兽药广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