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职工住房增量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
(印府办发〔2010〕6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自治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自治县财政局、建设局联合制定的《关于实行职工住房增量补贴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七月八日
关于实行职工住房增量补贴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我省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的补充意见》(黔府发〔2004〕1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我县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增加职工住房消费工资含量,根据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住房增量补贴的指导思想
以推进住房商品化为目标,在全面推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基础上,通过为职工发放住房增量补贴,增加职工工资中的住房消费资金含量,提高职工住房消费的支付能力,达到进一步改善职工住房条件,刺激住房消费,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的目的。
二、住房增量补贴的范围和时间
住房增量补贴的范围:县财政拨款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及行政、事业单位的国家在职职工、离休人员、退休人员。
住房增量补贴的时间: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三、住房增量补贴的发放标准和形式
住房增量补贴发放标准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我县经济发展状况和职工实际住房水平及财政支付能力逐年核定公布。2010年住房增量补贴发放标准:在职职工为本人2009年12月工资册上基本工资的10%(计算公式:2010年住房增量补贴=2009年12月工资册上基本工资×计发月数×发放比例10%);离退休职工为本人2009年12月工资册上基本离退休费的12%(计算公式:2010年住房增量补贴=2009年12月工资册上基本离退休费×计发月数×发放比例12%)。
住房增量补贴发放形式:按月发放,实行银行代发,单位不得发放现金。执行过程中,当年死亡职工的住房增量补贴自死亡时间的次月停止执行;县外调入人员、调出本县人员、新增财政人员的住房增量补贴享受时间与工资执行时间同步(提供调入、调出文件,工资清册复印件);在编不在岗人员如无组织、人事部门相关审批文件,不得享受住房增量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