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行政处罚程序要求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要求如下(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由各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一)调查取证阶段
1、有两名以上(含两名,下同)执法人员共同执法。案卷中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共同执法的文书记载或在卷内调查取证文书中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的签名。
2、检查或调查笔录
(1)有检查或调查询问的时间、地点;
(2)有当事人或被询问人基本情况;
(3)有检查或询问笔录的完整内容(包括表明身份、说明执法依据、注明或询问违法事实与情节等);
(4)有检查人员或询问人员签名,或在格式文书中有询问人和记录人姓名的记载;
(5)笔录有被检查人或被询问人签名,如果当事人拒绝签名,应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名并予以说明;
(6)调查笔录中的涂改之处,应有被调查人捺手印、盖章或签名。
3、调取与保存证据
(1)注明被取证当事人;
(2)有取证事由和依据;
(3)有取证的具体时间、地点;
(4)有作为证据的物品的性状描述等;
(5)有作为证据的物品的保存期限和地点;
(6)予以登记保存的物品,应有领导审批记载;
(7)有被取证的单位或个人签名或盖章;
(8)对被登记保存的物品有处理决定和处理结果的文书。
4、调查终结报告(或案件处理审批表)
(1)有案情简介;
(2)有被处罚人的基本情况;
(3)有违法事实和证据;
(4)有处罚的依据;
(5)有承办人和承办机构的意见及签章。
(二)审查决定阶段
1、告知和申辩
(1)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的文书中应有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处罚依据的完整记载;
(2)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的文书中应有告知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的记载;
(3)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的文书中应有当事人陈述、申辩或放弃此项权利的记载;
(4)告知文书有行政机关的名称及印章,并给予当事人适当的申辩时间;
(5)没有告知文书的,通过笔录等文书反映的,应有告知内容的记载,并有被调查人或被询问人签名。
2、听证程序(适用需要举行听证的案件)
(1)法律规定应当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的有告知听证权利的文书;